中消协点评汽车、车险领域三大不公平条款

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孙红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隐藏缺陷的质量保证责任,免除经营者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通过同意按责任赔付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28日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和车险不公平格式条款发布评论。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条款:交车时在交车地点进行车辆验收。甲方(消费者)应认真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如合同车辆交付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质量缺陷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将符合法定和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交付给消费者。有检验义务的消费者应当及时检验车辆,并将质量异议告知经营者。汽车质量缺陷分为外观缺陷和隐藏缺陷。

至于外观缺陷,消费者可以在车辆交付时通过仔细检查,用肉眼发现。因此,同意质量异议应在交货现场提出是合理的。但对于肉眼无法当场发现,使用后才能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性缺陷,格式条款规定交付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明显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周期,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对质量缺陷的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

条款:签约当日,甲方(消费者)应向乙方(经营者)支付保证金XX元。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甲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且无任何补偿。以后押金作为车款,但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点评:定金具有担保功能,违约方要受到定金的惩罚。条款规定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无需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承担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双倍返还押金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超额的定金数额。

通过约定按责赔付,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条款:本公司按照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或者事故当事人未依法协商确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点评:按责任赔付格式条款混淆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排除了被保险人索赔保险金的合法权利,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两起及以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事故发生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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