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中消协:属不公平格式条款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孙红丽)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这合理吗?14日,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涉及管辖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且仲裁终局,限制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

如格式条款中写明,因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XXX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中消协律师对此发表评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且由于消费纠纷大多涉及金额较小,仲裁费明显高于诉讼费,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因此,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排除管辖权,有限制消费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之嫌。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即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也不能认为相关内容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更不能根据格式条款直接排除管辖权,而应根据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公平等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效力。

单方面约定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如格式条款中写明,因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再如,格式条款中写明: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将该争议或纠纷提交至被告所在地/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发表评论称,经营者单方面直接规定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法院有利于经营者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此外,即使《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格式合同中,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合理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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