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次审议。与修订草案二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贫困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贫困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其他困难妇女的权益保护,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救助、就业创业扶持等关爱服务。
针对侵犯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工会、妇联对用人单位进行约谈,依法监督,要求其限期改正。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挠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举报,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工作。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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