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沈澄)记者2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11月1日起, 2022年,电子烟已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目下增加了电子烟一个子项。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按从价税率征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
公告称,生产、批发电子烟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电子烟的销售额纳税。生产电子烟,纳税人代销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电子烟销售额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纳税。从事电子烟加工业务的纳税人生产电子烟,应当分别核算带商标的电子烟销售额和代加工的电子烟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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